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王玉龍訴訟代理人 李龍河被 告 林坤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土地所有權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5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裁判案由:排除土地所有權侵害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