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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黃朝謀被上訴人 葉勝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勝夫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裁判日期: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