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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抗 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張志豪上列抗告人因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參加訴訟,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裁判日期: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