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戊興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拱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強制執行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38,71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2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