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被上訴人即被 告 魏麗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9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1,70
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