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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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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9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1,70

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