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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被上訴人即被 告 魏麗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6 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6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