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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 告 陳拔原 告 陳冠璋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被 告 黃聰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聰明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42,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00 元,原告僅繳納5,000 元,尚欠11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