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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除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2號聲 請 人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瑞代 理 人 盧鴻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簡榮財,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簡瑞瑞,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有原告提出經濟部103年7月2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再本件聲請狀之聲請人誤載為代理人盧鴻源,惟代理人盧鴻源已當庭更正聲請人為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聲請要件,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美娟┌───────────────────────────────────┐│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2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001 │瑞鋒企業社│京城商業銀│103年2月15日│12,600元 │0000000 │ ││ │郭南緯 │行大林分行│ │ │ │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1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