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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監宣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8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顏伯融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陳心慧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羅清火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清火意識不明,對於外界呼叫、拍打皆未有明顯反應,呈現類植物人狀態,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目前安置於創世植物人安養院(嘉義市○○路○○○號4樓),無生活自理能力,飲食則使用鼻胃管,如廁使用尿布,盥洗皆須他人全日照顧等情,有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民國(下同)104年3月13日(104)華基字第403號函暨所附資料可稽,是相對人羅清火應符合監護宣告之要件,請依法為監護之宣告,並請依職權併為選定監護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於104年5月25日辭世,有嘉義縣政府104年6月1日-府授社身福字第1040094170號函在卷可稽,因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前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