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良清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梅山玉虛宮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梅山玉虛宮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董監事聯席會議議決變更組織章程,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梅山玉虛宮第10屆第15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組織章程修訂案,嘉義縣政府業已備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嘉義縣政府104年8月26日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函、梅山玉虛宮第10屆第15次董監事聯席會記錄在卷存查,且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