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 原告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訴訟代理人 詹文誌再審 被告 嘉義縣朴子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如經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8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