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雯峰律師即記德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記德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最後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管理人張雯峰律師於民國106年3月7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破產人應收取之破產債權已全部回收,扣除破產管理人報酬與代墊款後,總債權餘額為新臺幣(下同)3,995,324元,爰將最後分配分配金額分配如附件分配表所示,並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