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7號抗 告 人 江錫輝非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明 律師相 對 人 江美穎非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劉育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共同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6日本院104年度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一)訴外人江瑞泗、江林玉分別為兩造之養父母,然相對人出嫁後迄今未曾奉養,幸賴抗告人扶養維持其等生活,江瑞泗嗣於民國103年3月2日死亡,又依行政院主計處調查102年嘉義縣每人平均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萬6,740元,兩造應平均負擔其等之扶養費,即各8,370元,抗告人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抗告人代墊之扶養費等語
(二)並聲明:⒈相對人應自89年3月2日起至103年3月2日止給付共同扶養費301萬3,200元予抗告人。
⒉相對人應自103年4月2日起至103年12月2日止給付共同扶養費7萬5,330元予抗告人。
⒊相對人應自104年1月2日起按月給付共同扶養費8,370元予抗告人,直至江林玉死亡止。
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江瑞泗所遺遺產有7筆土地、3棟房屋、汽車1部、大林農會存款41萬8,804元、現金40萬(贈與抗告人)等,可知江瑞泗於生前居住於自有住宅,無須支付房屋租金費用,況其尚有存款及租金收入,江林玉與兩造公同共有數筆不動產總額共為398萬9,774元,102年度尚有利息所得5,388元,可知江林玉居住自有住宅,無須支付房屋租金費用,況其尚有存款及利息收入,是其等經濟狀況並非無法維持生活,尚難採認其等陷於不能維持生活之情狀;自無受扶養之權利,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全部請求。
三、抗告意旨略以:
(一)江瑞泗所留附表一所示遺產中,編號1、3、4、7為既成道路,編號5、8為自用住宅,編號2、6為旱地,江湍泗早已無法下田耕作收益,編號9、10為祖厝,房屋年久失修,殘破不堪住人,故甚無價值,又江林玉係在江瑞泗103年3月2日死亡後才繼承附表一所示遺產,在此之前並無不動產,原審裁定顯有誤認,因相對人未給付抗告人代墊江瑞泗(期間:88年3月2日起至103年3月2日止)之扶養費150萬6,600元(180個月×8,370)及江林玉(期間:88年3月2日起至103年12月2日)之扶養費158萬1,930元(189個月×8370),受有應給付而未給付扶養費之利益,致抗告人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相對人給付抗告人308萬8,53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江林玉已無財產可供生活,故追加請求相對人應自104年1月2日起至江林玉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江林玉8,370元之扶養費(此追加部分另經裁定駁回,不予論述)。
(三)並聲明:⒈原裁定廢棄。
⒉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308萬8,530元,及自104年2月17日之
抗告狀繕本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相對人應自104年1月2日起,至江林玉死亡之日止,按月
於每月10日前給付江林玉扶養費8,370元,並由抗告人代為管理使用。如有一期未履行,其後之12期(含遲誤期),視為亦已到期(此追加聲明部分另經裁定駁回,不予論究)。
四、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江瑞泗生前遺留大筆不動產及嘉義縣大林鎮農會(下稱大林鎮農會)多筆定存,有足夠能力維持生活,江林玉也有不動產及大林鎮農會存款,江瑞泗曾贈與:抗告人2筆土地、現金40萬元,訴外人即抗告人之子江紹榮1筆土地,其女江育慈留學美國費用100萬元,江林玉也曾贈與江育慈留學費用100萬元及江紹榮1筆土地,可見江瑞泗、江林玉均無受扶養之必要,抗告人縱曾為其等給付生活費用,亦屬於道德情感上之贈與,無從生不當得利之法律效果,原審裁定抗告人之聲請均駁回,並無違誤,本件應駁回抗告等語。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養父母各為江瑞泗、江林玉,江瑞泗於103年3月2日死亡,江瑞泗、江林玉均無須扶養他人,亦無負債或須支付房屋租金,其等自88年起即因年齡及病症,已無法工作,無謀生能力。
(二)江瑞泗從88年3月2日起迄至其於103年3月2日死亡止,江玉林自同時起迄今期間均與抗告人同住,江育慈為江錫輝之女兒,101年8月至美國留學,現在為大四學生。
(三)江瑞泗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並經分割如附表二所示。
(四)江瑞泗於附表七所示時間贈與該表所示土地予抗告人及其子江紹榮。
(五)江林玉於於附表十所示時間贈與該表所示土地予江紹榮。
(六)江林玉繼承江瑞泗之財產如附表三所示。
六、本件爭點:
(一)江瑞泗、江林玉之財產是否不足維持其等生活,須受相對人之扶養?
(二)若其等之財產不足維持生活,則江錫輝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扶養費308萬8,53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七、本院判斷:
(一)江瑞泗、江林玉所需之扶養費應為何?⒈抗告人主張江瑞泗、江林玉之每月扶養費應以102年度嘉
義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1萬6,740元計算等語,查上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金額係行政院主計處依當年度之消費情形所做之調查及統計分析估算而來,然每年度公布之調查結果各異,本件抗告人請求代墊扶養費期間橫跨15餘年,卻獨以102年度之消費調查結果為據,顯然忽略各年度之差異(見附表四),是抗告人上開依憑,有以偏概全之謬誤,洵不可取。
⒉所謂扶養權利者之需要,係指扶養權利者生活之全部需求
而言,舉凡衣食住行之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關於「消費支出」項目,包括食品飲料、衣著鞋襪、燃料水電、家庭器具設備、家事管理、保健醫療、運輸通訊、娛樂教育文化等費用在內,應認其內容包括成年人日常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費用,自可作為江瑞泗、江林玉扶養費用之參考,復經詢問兩造對於以如附表四所示嘉義縣之歷年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做為認定其等扶養費,兩造對此無反對意見,故其等之歷年每月扶養費應以附表四為妥適。
(二)抗告人請求自88年3月2日起迄至江瑞泗死亡日止(103年3月2日)期間代墊之扶養費150萬6,600元,並無理由:
⒈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又負扶養義務之順序,
以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先,並應各自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項固有明文。惟民法第1117條既明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可見父母請求成年子女履行扶養義務,仍應以其已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而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財產及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
⒉江瑞泗於88年至死亡時止有以下收入及財產:
⑴江瑞泗於88年起迄至死亡時止每月固定領取從3,000元
至7,000元不等之老農漁津貼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121頁反面)。
⑵依附表五可知(見本院卷㈠第59頁,第81至101頁,大
林鎮農會交易明細),江瑞泗於89年7月7日起至102年12月5日期間收取之稻谷款、補助款及瑞記碾米工收入共計217萬4,988元。
⑶依附表六可知(見本院卷㈠第60至72頁,大林鎮農會交
易明細),江瑞泗在該表所示期間:於87年有1筆30萬元定存、於88、89年間共定存60萬元、90至94年間共定存80萬元,在95年後之定存亦未少於60萬元。
⑷附表一不動產部分:
①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以公告現值及課稅價額核定為400萬3,874元。
②抗告人固主張編號1、3、4、7為既成道路,編號2、8
為自用住宅,編號6為旱地,江瑞泗早已無法下田耕作收益,編號9、10為祖厝,房屋年久失修,殘破不堪住人,故甚無價值等語,惟附表一不動產中,除編號7應有部分為16/400外,其餘權利範圍不是1/2就是全部,並無有因應有部分過於細微而不易處分情形,參以近年土地交易熱絡及價格飆漲,縱為與他人共有之土地或道路用地,仍難認無處分價值或無法作為抵稅、容積移轉使用,顯非乏人問津或無價值之土地,且抗告人自認上開編號6之土地市價約100多萬元,房屋價值不是0元,又曾將編號8之房屋做為自己經營新教育企業社之稅籍設立地之用(見本院卷㈡第78、80、82頁),編號9、10房屋則供堆放祖先雜物使用,抗告人因而免去另行租屋或處理之負擔,堪認有相當之經濟利益,並非毫無價值可言,故抗告人上開主張,難認可取。
⒊江瑞泗於88年起迄至死亡時止,每月固定領取3,000元至
7,000元不等之老農漁津貼,本件縱以抗告人主張之102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額1萬6,740元為計算,於扣除江瑞泗得領取之最低津貼額3,000元,核算15年所需之總消費金額為247萬3,200元(計算式:13,740×180個月),查:
⑴江瑞泗在88年至其死亡時期間未有負債,未使用現金卡
或信用卡,未有人對其主張債權,無投資股票、債券或基金,不曾因手術或其他醫療行為而有一次超過30萬元之醫療花費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江瑞泗並無奢侈浪費或因投資失敗而產生巨大虧損之情事,徵以其在附表一之不動產(400萬3,874元)、附表五之收入(217萬4,988元)及附表六之定存(30至80萬元不等)等估算,顯已逾247萬3,200元,遑論前開估算並未以附表四之歷年每月消費(僅101、103年度較高,其餘13年度均低於1萬6,740元)扣除江瑞泗實際受領高於3,000元之老農漁津貼所得之總消費額為準。
⑵況且,江瑞泗曾將自己如附表七之土地贈與給抗告人及
其子江紹榮,該等土地以105年之公告現值計算合計達1579萬7,300元(計算式:5,267,200+5,432,800+5,097,300),另抗告人自認江瑞泗為其女兒江育慈去美國留學時,贊助約100萬元乙節(見本院卷㈡第47、48、79頁),衡情,若果如抗告人所稱江瑞泗之財產已不敷生活,何以江瑞泗在生活困難之際仍有餘力為上開贈與土地、贊助留學費用及長期保有定存之舉,均未見抗告人合理說明,是抗告人所陳,顯不足採。
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父母請求成年子女履行扶養義務,仍
應以其已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本件已審認江瑞泗生前有相當之存款、不動產及收入,並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自無受兩造扶養之權利,是抗告人縱曾為江瑞泗支付其所主張之上開費用,尚不因而使相對人受有免除扶養義務之利益,自無不當得利可言。
(三)抗告人請求自88年3月2日起迄至103年12月2日止為江林玉代墊之扶養費158萬1,930元,亦無理由:
⒈江林玉有以下收入及財產:
⑴江林玉於88年起迄103年12月2日止,每月固定領取3,00
0元至7,000元不等之老農漁津貼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121頁反面)。
⑵依附表八可知(見本院卷㈡第30頁至46頁,大林鎮農會
交易明細),江林玉於88年4月23日至103年6月5日間持續有30萬元至60萬元不等之定存。
⑶依附表九所示,江林玉在大林鎮農會於89年至104年期
間之活期存款,除104年餘額未達10萬元外,其餘均達10萬元甚至50、60多萬之譜等情,此有上開農會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9頁至29頁)。
⑷於江瑞泗死亡後,江林玉因繼承取得附表三之不動產:
以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價額為136萬4,937元,抗告人雖主張該等不動產無價值等語,惟其所持理由與上開主張相同(同請求代墊江瑞泗之扶養費部分),本院業已認定不可採,茲不贅述。
⒉江林玉於88年起迄至103年12月2日止,每月固定領取3,00
0元至7,000元不等之老農漁津貼,本件縱以抗告人主張之102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額1萬6,740元為計算,於扣除江林玉得領取之最低津貼額3,000元,核算該期間所需之總消費金額為259萬6,860元(計算式:13,740189個月),查:
⑴江林玉在88年至104年期間未有負債,未使用現金卡或
信用卡,未有人對其追討過債權,未曾投資股票、債券或基金,不曾因手術或其他醫療行為而有一次超過30萬元之醫療花費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江林玉並無奢侈浪費或因投資失敗而產生龐大虧損之情事,參以其曾將如附表十所示土地贈與江紹榮,該土地以105年之公告現值計算為244萬0,800元,並與江林玉在附表三之不動產(136萬4,937元)、附表八之定存(30至60萬元)及上開活存餘額等估算,已逾上開之259萬6,860元,遑論前開估算並未以附表四之歷年每月消費(僅101、103年度較高,其餘13年度均低於1萬6,740元)扣除江林玉實際受領高於3,000元之老農漁津貼所得之總消費額為準。
⑵抗告人自認江林玉為江育慈去美國留學贊助約100萬元
一情(見本院卷㈡第79頁),衡情,若果如抗告人所稱江林玉已無財產可供生活,何以江林玉在此困難之際仍有餘力為上開贈與土地、贊助留學費用及保有上開存款,均未見抗告人合理說明,再者,江林玉與江瑞泗夫妻感情甚篤,於江林玉需用時,江瑞泗應會為其支應,且其亦有能力給付,當不致由抗告人代為墊付再轉而向相對人請求之理,是抗告人上揭主張,委不足採。
⒊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父母請求成年子女履行扶養義務,仍
應以其已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本件已審認江林玉生前有相當之存款、不動產及收入,並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自無受兩造扶養之權利,是抗告人縱曾為江林玉支付其所主張之上開費用,尚不因而使相對人受有免除扶養義務之利益,自無不當得利可言。
八、綜上,江瑞泗、江林玉均有相當財產可供維持自己生活,自無受兩造扶養之權利,抗告人固基於道德上或情感上之理由給付其等生活所需,尚不因而使相對人受有免除扶養義務之利益,故抗告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上開代墊期間之不當得利共計308萬8,530元,及自104年2月17日之抗告狀繕本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無據。是原審審酌江瑞泗、江林玉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無受相對人扶養之權利,並無違誤。從而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妥。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援用證據,核與結果無影響,不再逐一贅論,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李秋瑩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委任律師向本院提起再抗告(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表一:被繼承人江瑞泗之遺產┌─┬──────────┬────────┬──────┬───┬───────┐│編│項目 │地目及使用地類別│ 面積 │ 權利 │國稅局核定價額││號│ │ │(平方公尺)│ 範圍 │(元) │├─┼──────────┼────────┼──────┼───┼───────┤│ 1│嘉義縣○○鎮○○段91│道、交通用地 │370 │1/2 │96,200 ││ │之4地號土地 │ │ │ │ │├─┼──────────┼────────┼──────┼───┼───────┤│ 2│嘉義縣○○鎮○○段91│旱、農牧用地 │177 │1/2 │46,020 ││ │之5地號土地 │ │ │ │ │├─┼──────────┼────────┼──────┼───┼───────┤│ 3│嘉義縣○○鎮○○段82│道、交通用地 │398 │1/2 │103,480 ││ │之1地號土地 │ │ │ │ │├─┼──────────┼────────┼──────┼───┼───────┤│ 4│嘉義縣○○鎮○○段82│道、交通用地 │7 │1/2 │1,820 ││ │之2地號土地 │ │ │ │ │├─┼──────────┼────────┼──────┼───┼───────┤│ 5│嘉義縣○○鎮○○段潭│建、(空白) │127 │全部 │2,159,000 ││ │底小段205地號土地 │ │ │ │ │├─┼──────────┼────────┼──────┼───┼───────┤│ 6│嘉義縣○○鎮○○段91│旱、農牧用地 │2450 │全部 │1,274,000 ││ │地號土地 │ │ │ │ │├─┼──────────┼────────┼──────┼───┼───────┤│ 7│嘉義縣○○鎮○○○段○道、交通用地 │833 │16/400│31,654 ││ │橋子頭小段64之18地號│ │ │ │ ││ │土地 │ │ │ │ │├─┼──────────┼────────┼──────┼───┼───────┤│ 8│嘉義縣○○鎮○○段潭│無 │160.40 │全部 │268,800 ││ │底小段152建號建物( │ │ │ │ ││ │門牌號碼:嘉義縣大林│ │ │ │ ○○ ○鎮○○里○○鄰○○街37│ │ │ │ ││ │號,建築完成日70年12│ │ │ │ ││ │月18日),坐落上開同│ │ │ │ ││ │段205地號土地 │ │ │ │ │├─┼──────────┼────────┼──────┼───┼───────┤│ 9│嘉義縣大林鎮溝背里6 │無 │97.1 │全部 │10,300 ││ │鄰溝背78號房屋(未保│ │ │ │ ││ │存登記建物,自76年1 │ │ │ │ ││ │月起課) │ │ │ │ │├─┼──────────┼────────┼──────┼───┼───────┤│10│嘉義縣大林鎮溝背里6 │無 │50.9 │全部 │12,600 ││ │鄰溝背78號房屋(未保│ │ │ │ ││ │存登記建物,自76年1 │ │ │ │ ││ │月起課) │ │ │ │ │├─┼──────────┼────────┼──────┼───┼───────┤│11│嘉義縣大林鎮農會存款│無 │無 │全部 │418,804 │└─┴──────────┴────────┴──────┴───┴───────┘
附表二:附表一之遺產分割┌─┬────────────────┬──────┬───┬────────┐│編│項 目 │ 面積 │ 權利 │分割方式 ││號│ │(平方公尺)│ 範圍 │ │├─┼────────────────┼──────┼───┼────────┤│ 1│嘉義縣○○鎮○○段○○○○○號土地 │370 │1/2 │江林玉、江錫輝共││ │ │ │ │同取得,應有部分││ │ │ │ │各為1/4 │├─┼────────────────┼──────┼───┼────────┤│ 2│嘉義縣○○鎮○○段○○○○○號土地 │177 │1/2 │江林玉、江錫輝共││ │ │ │ │同取得,應有部分││ │ │ │ │各為1/4 │├─┼────────────────┼──────┼───┼────────┤│ 3│嘉義縣○○鎮○○段○○○○○號土地 │398 │1/2 │江林玉、江錫輝共││ │ │ │ │同取得,應有部分││ │ │ │ │各為1/4 │├─┼────────────────┼──────┼───┼────────┤│ 4│嘉義縣○○鎮○○段○○○○○號土地 │7 │1/2 │江林玉、江錫輝共││ │ │ │ │同取得,應有部分││ │ │ │ │各為1/4 │├─┼────────────────┼──────┼───┼────────┤│ 5│嘉義縣○○鎮○○段潭底小段205地 │127 │全部 │江林玉、江錫輝共││ │號土地 │ │ │同取得,應有部分││ │ │ │ │各為1/2 │├─┼────────────────┼──────┼───┼────────┤│ 6│嘉義縣○○鎮○○段○○○號土地 │2450 │全部 │相對人單獨所有 │├─┼────────────────┼──────┼───┼────────┤│ 7│嘉義縣○○鎮○○○段橋子頭小段64│833 │16/400│江林玉、江錫輝共││ │之18地號土地 │ │ │同取得,應有部分││ │ │ │ │各為16/800 │├─┼────────────────┼──────┼───┼────────┤│ 8│嘉義縣○○鎮○○段潭底小段152建 │160.40 │全部 │江林玉、江錫輝共││ │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大林鎮平│ │ │同取得,應有部分││ │林里16鄰信義街37號,建築完成日70│ │ │各為1/2 ││ │年12月18日) │ │ │ │├─┼────────────────┼──────┼───┼────────┤│ 9│嘉義縣大林鎮○○里0鄰○○00號房 │50.9 │全部 │江林玉、江錫輝共││ │屋(未保存登記建物,自76年1月起 │ │ │同取得,應有部分││ │課,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各為1/2 │├─┼────────────────┼──────┼───┼────────┤│10│嘉義縣大林鎮○○里0鄰○○00號房 │97.1 │全部 │江林玉、江錫輝共││ │屋(未保存登記建物,自76年1月起 │ │ │同取得,應有部分││ │課,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各為1/2 │├─┼────────────────┼──────┼───┼────────┤│11│嘉義縣大林鎮農會存款41萬8,804元 │ │全部 │已支付喪葬費用完││ │ │ │ │畢,另先前贈與江││ │ │ │ │錫輝之現金40萬元││ │ │ │ │均不分配。 │├─┼────────────────┴──────┴───┴────────┤│備│本院103年度家調字第316號分割遺產事件,兩造及江林玉於於104年1月27日簽立調││註│解筆錄,同意將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本附表所示。 │└─┴────────────────────────────────────┘附表三:江林玉繼承之財產┌─┬───────────────────┬───────┬───┐│編│項 目 │ 面積 │ 權利 ││號│ │(平方公尺) │ 範圍 │├─┼───────────────────┼───────┼───┤│ 1│嘉義縣○○鎮○○段○○○○○號土地 │370 │1/4 │├─┼───────────────────┼───────┼───┤│ 2│嘉義縣○○鎮○○段○○○○○號土地 │177 │1/4 │├─┼───────────────────┼───────┼───┤│ 3│嘉義縣○○鎮○○段○○○○○號土地 │398 │1/4 │├─┼───────────────────┼───────┼───┤│ 4│嘉義縣○○鎮○○段○○○○○號土地 │7 │1/4 │├─┼───────────────────┼───────┼───┤│ 5│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127 │1/2 │├─┼───────────────────┼───────┼───┤│ 7│嘉義縣○○鎮○○○段橋子頭小段64之18地│833 │16/800││ │號土地 │ │ │├─┼───────────────────┼───────┼───┤│ 8│嘉義縣○○鎮○○段○○○段000○號建物 │160.40 │1/2 ││ │(門牌號碼: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16鄰信義│ │ ││ │街37號,建築完成日70年12月18日) │ │ │├─┼───────────────────┼───────┼───┤│ 9│嘉義縣大林鎮○○里0鄰○○00號房屋(未 │50.9 │1/2 ││ │保存登記建物,自76年1月起課,稅籍編號 │ │ ││ │00000000000) │ │ │├─┼───────────────────┼───────┼───┤│10│嘉義縣大林鎮○○里0鄰○○00號房屋(未 │97.1 │1/2 ││ │保存登記建物,自76年1月起課,稅籍編號 │ │ ││ │00000000000) │ │ │└─┴───────────────────┴───────┴───┘附表四、嘉義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年度 │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元)│├────┼────────────┤│88 │11,481 │├────┼────────────┤│89 │12,788 │├────┼────────────┤│90 │11,997 │├────┼────────────┤│91 │12,141 │├────┼────────────┤│92 │12,641 │├────┼────────────┤│93 │12,891 │├────┼────────────┤│94 │14,044 │├────┼────────────┤│95 │14,334 │├────┼────────────┤│96 │14,241 │├────┼────────────┤│97 │15,173 │├────┼────────────┤│98 │15,052 │├────┼────────────┤│99 │15,156 │├────┼────────────┤│100 │14,901 │├────┼────────────┤│101 │16,910 │├────┼────────────┤│102 │16,740 │├────┼────────────┤│103 │17,077 │└────┴────────────┘附表五、江瑞泗於89年7月7日起至102年12月5日期間收取之稻
谷款、補助款及瑞記碾米工收入┌──┬───────┬─────┬──────┐│編號│日期 │項目 │金額 │├──┼───────┼─────┼──────┤│1 │89年7月7日 │稻谷款 │129,417元 │├──┼───────┼─────┼──────┤│2 │89年11月29日 │稻谷款 │63,210元 │├──┼───────┼─────┼──────┤│3 │90年6月15日 │稻谷款 │129,417元 │├──┼───────┼─────┼──────┤│4 │91年7月5日 │稻谷款 │84,273元 │├──┼───────┼─────┼──────┤│5 │91年11月27日 │稻谷款 │93,306元 │├──┼───────┼─────┼──────┤│6 │92年6月26日 │稻谷款 │129,417元 │├──┼───────┼─────┼──────┤│7 │93年6月29日 │稻谷款 │129,417元 │├──┼───────┼─────┼──────┤│8 │93年8月12日 │補助款 │25,740元 │├──┼───────┼─────┼──────┤│9 │93年11月30日 │稻谷款 │63,210元 │├──┼───────┼─────┼──────┤│10 │94年8月10日 │補助款 │25,080元 │├──┼───────┼─────┼──────┤│11 │95年6月26日 │稻谷款 │84,273元 │├──┼───────┼─────┼──────┤│12 │96年7月4日 │稻谷款 │83,055元 │├──┼───────┼─────┼──────┤│13 │96年12月5日 │補助款 │60,765元 │├──┼───────┼─────┼──────┤│14 │96年12月10日 │瑞記碾米工│58,500元 │├──┼───────┼─────┼──────┤│15 │97年7月1日 │稻谷款 │66,976元 │├──┼───────┼─────┼──────┤│16 │97年9月15日 │補助款 │15,360元 │├──┼───────┼─────┼──────┤│17 │97年11月26日 │補助款 │33,440元 │├──┼───────┼─────┼──────┤│18 │97年12月8日 │瑞記碾米工│71,000元 │├──┼───────┼─────┼──────┤│19 │98年6月26日 │稻谷款 │67,643元 │├──┼───────┼─────┼──────┤│20 │98年9月29日 │補助款 │36,031元 │├──┼───────┼─────┼──────┤│21 │98年12月17日 │稻谷款 │66,976元 │├──┼───────┼─────┼──────┤│22 │99年6月30日 │稻谷款 │66,976元 │├──┼───────┼─────┼──────┤│23 │99年12月9日 │稻谷款 │66,976元 │├──┼───────┼─────┼──────┤│24 │100年8月2日 │稻谷款 │75,712元 │├──┼───────┼─────┼──────┤│25 │100年12月15日 │稻谷款 │6,176元 │├──┼───────┼─────┼──────┤│26 │100年12月15日 │稻谷款 │80,288元 │├──┼───────┼─────┼──────┤│27 │100年12月27日 │補助款 │12,400元 │├──┼───────┼─────┼──────┤│28 │101年12月14日 │稻谷款 │86,464元 │├──┼───────┼─────┼──────┤│29 │102年6月14日 │稻谷款 │177,026元 │├──┼───────┼─────┼──────┤│30 │102年12月5日 │稻谷款 │86,464元 │├──┼───────┼─────┼──────┤│ │合 計 │ │217萬4,988元│├──┼───────┴─────┴──────┤│備註│(一)稻谷款係因農糧署收購公糧,由農會代││ │ 為撥款。 ││ │(二)補助款係農委會稻作產業補助收入。 │└──┴────────────────────┘附表六、江瑞泗在大林鎮農會之定期儲蓄存款┌──┬─────┬──────────────┬───┐│編號│帳號 │起迄日 │金額 │├──┼─────┼──────────────┼───┤│1 │0000000000│87年12月28日至88年12月28日 │30萬元│├──┼─────┼──────────────┼───┤│2 │0000000000│88年7月14日至89年7月17日 │30萬元│├──┼─────┼──────────────┼───┤│3 │0000000000│88年12月28日至90年1月19日 │30萬元│├──┼─────┼──────────────┼───┤│4 │0000000000│89年7月17日至95年7月24日 │30萬元│├──┼─────┼──────────────┼───┤│5 │0000000000│89年8月28日至95年9月28日 │30萬元│├──┼─────┼──────────────┼───┤│6 │0000000000│90年1月19日至95年11月14日 │30萬元│├──┼─────┼──────────────┼───┤│7 │0000000000│94年6月17日至100年10月14日 │50萬元│├──┼─────┼──────────────┼───┤│8 │0000000000│95年7月24日至101年8月8日 │30萬元│├──┼─────┼──────────────┼───┤│9 │0000000000│95年9月28日至101年8月28日 │30萬元│├──┼─────┼──────────────┼───┤│10 │0000000000│96年6月25日至102年7月3日 │30萬元│├──┼─────┼──────────────┼───┤│11 │0000000000│99年9月21日至103年2月26日 │40萬元│├──┼─────┼──────────────┼───┤│12 │0000000000│100年10月14日至102年8月19日 │50萬元│├──┼─────┼──────────────┼───┤│13 │0000000000│101年8月8日至101年11月6日 │30萬元│├──┼─────┼──────────────┼───┤│14 │0000000000│101年8月28日至101年11月6日 │30萬元│└──┴─────┴──────────────┴───┘附表七、江瑞泗贈與之土地┌──┬───────┬────┬──┬───────┬──────┬─────┐│編號│土地 │地目及使│權利│面積(平方公尺│登記日期 │受贈人 ││ │ │用地類別│範圍│)/公告現值 │ │ │├──┼───────┼────┼──┼───────┼──────┼─────┤│1 │嘉義縣大林鎮溝│田、農牧│全部│6,584/800元 │91年9月17日 │江錫輝 ││ │背段溝背小段55│用地 │ │ │ │ ││ │地號 │ │ │ │ │ │├──┼───────┼────┼──┼───────┼──────┼─────┤│2 │同段54地號 │同上 │全部│6,791/800元 │102年1月28日│江紹榮 ││ │ │ │ │ │ │ │├──┼───────┼────┼──┼───────┼──────┼─────┤│3 │嘉義縣大林鎮三│旱、農牧│1/2 │16,991/600元 │101年7月6日 │江紹榮 ││ │角段82地號 │用地 │ │ │ │ │└──┴───────┴────┴──┴───────┴──────┴─────┘附表八、江林玉在大林鎮農會之定期儲蓄存款┌──┬─────┬──────────────┬───┐│編號│帳號 │起迄日 │金額 │├──┼─────┼──────────────┼───┤│1 │0000000000│88年4月23日至89年4月24日 │50萬元│├──┼─────┼──────────────┼───┤│2 │0000000000│89年4月24日至95年4月26日 │50萬元│├──┼─────┼──────────────┼───┤│3 │0000000000│90年7月11日至95年7月11日 │40萬元│├──┼─────┼──────────────┼───┤│4 │0000000000│92年8月25日至98年11月11日 │30萬元│├──┼─────┼──────────────┼───┤│5 │0000000000│95年4月26日至101年6月5日 │50萬元│├──┼─────┼──────────────┼───┤│6 │0000000000│96年7月25日至102年7月11日 │40萬元│├──┼─────┼──────────────┼───┤│7 │0000000000│98年11月11日至103年6月5日 │30萬元│├──┼─────┼──────────────┼───┤│8 │0000000000│101年6月5日至102年4月23日 │60萬元│└──┴─────┴──────────────┴───┘附表九、江林玉在大林鎮農會之活期存款最低、最高餘額┌────┬───────┬───────┐│年度 │最低存額餘額 │最高存款餘額 │├────┼───────┼───────┤│89 │61,072元 │101,231元 │├────┼───────┼───────┤│90 │58,000元 │106,552元 │├────┼───────┼───────┤│91 │107,424元 │137,073元 │├────┼───────┼───────┤│92 │99,378元 │124,378元 │├────┼───────┼───────┤│93 │105,341元 │132,957元 │├────┼───────┼───────┤│94 │132,166元 │172,262元 │├────┼───────┼───────┤│95 │134,335元 │161,097元 │├────┼───────┼───────┤│96 │153,646元 │212,888元 │├────┼───────┼───────┤│97 │170,662元 │261,558元 │├────┼───────┼───────┤│98 │135,428元 │435,649元 │├────┼───────┼───────┤│99 │147,768元 │212,675元 │├────┼───────┼───────┤│100 │212,871元 │278,814元 │├────┼───────┼───────┤│101 │151,895元 │290,817元 │├────┼───────┼───────┤│102 │52,241元 │668,035元 │├────┼───────┼───────┤│103 │920元 │508,413元 │├────┼───────┼───────┤│104 │518元 │21,518元 │└────┴───────┴───────┘附表十、江林玉贈與之土地┌──┬───────┬─────┬──┬───────┬──────┬─────┐│編號│土地 │地目及使用│權利│面積(平方公尺│登記日期 │受贈人 ││ │ │地類別 │範圍│)/公告現值 │ │ │├──┼───────┼─────┼──┼───────┼──────┼─────┤│1 │嘉義縣大林鎮三│旱、農牧用│全部│4,068/600元 │101年7月6日 │江紹榮 ││ │角段119地號 │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