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奚淑芳律師關 係 人 李月香上列聲請人擔任李金源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29號裁定選任為李金源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4年3月16日提出建議報告書。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建議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表示之意見、關係人李月香及其他子女李樹根、江李月清、李月鳳、李樹旺、李月櫻就聲請人建議之酬金數額均表示同意,暨考量本案關係人人數眾多,案情相對較為繁雜,聲請人付出相當多時間進行會談、調查受輔助宣告之人李金源與各子女之生活狀況或輔助狀況,並出庭陳述意見及協調、整合分歧之關係人意見提出建議方案,相對於聲請人僅請求酌定報酬為6,000元並未過高,李金源財產亦足以負擔聲請人所請求之報酬,是本件報酬依上揭各情酌定為6,000元。
關係人李月香即受輔助宣告之人李金源之輔助人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上開費用得列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李金源之必要支出,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李金源財產支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