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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奚淑芳律師關 係 人 李詩佳

李哲亮上列聲請人擔任李宏耀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裁定選任為李宏耀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4年8月3日提出建議報告書。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建議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除閱覽卷證、訪視李宏耀、關係人李詩佳,並依據訪視提出建議報告、補充報告及出庭陳述意見,併程序監理人建議酬金數額為3,000元,另該事件聲請人即本件關係人李詩佳、李哲亮對於本院詢問聲請人建議酬金核定3,000元一事,均表示同意負擔程序監理人報酬3,000元,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於審酌程序監理人所執行之上揭職務內容、本事件繁簡及程序監理人之勤勉程度,與關係人李詩佳、李哲亮同意負擔聲請人所建議之酬金數額等情,認本件聲請人之報酬以3,000元為適當。關係人二人已表明同意負擔此項費用,是本件聲請人請求之報酬3,000元應由關係人李詩佳、李哲亮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裁判日期:201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