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 告 鄭渝璇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被 告 王冠凱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鐘育儒律師奚淑芳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