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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 告 鄭渝璇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被 告 王冠凱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鐘育儒律師奚淑芳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裁判日期: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