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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冠凱送達代收人 呂妙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渝璇間給付贍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裁判日期:20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