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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 告 陳薛素敏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複 代理人 劉家蓁被 告 薛金爐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複 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關於「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6-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