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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黃金誠

黃素雲黃美鳳黃俊嘉黃國賓黃意玲黃王金香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丁詠純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黃景堂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複代理人 廖偉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日期及正本製作日期「104年3月8日」,更正為「105年3月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裁判日期「104年3月8日」顯係「105年3月8日」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美珍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