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黃金誠
黃素雲黃美鳳黃俊嘉黃國賓黃意玲黃王金香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丁詠純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黃景堂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複代理人 廖偉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日期及正本製作日期「104年3月8日」,更正為「105年3月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裁判日期「104年3月8日」顯係「105年3月8日」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