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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號被 告 即反訴原 告 黃景堂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複代理人 林韋甫

廖偉翔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黃景堂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黃金誠、黃素雲、黃美鳳、黃俊嘉、黃國賓、黃意玲、黃王金香間給付特留分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黃景堂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黃景堂因請求分割所得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71,483元(計算式:遺產總值34,018,062元÷16/60=9,071,48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黃景堂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