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家陸許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家平代 理 人 黃育宏相 對 人 王復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1272號民事確定判決,於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摨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2)融民初字第1272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4)中核字第041266號驗證屬實,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檢具經海基會驗證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戶籍謄本,請求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2012)融民初字第1272號民事判決及生效證明書,業經海協會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稱海基會)驗證,此有上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2015)閩融證字第17296、17297號公證書及海基會(104)中核字第041266、041268號證明可稽。本院審酌上開判決書內容,乃係以兩造草率登記結婚,缺乏婚姻感情基礎,婚後雙方無法建立夫妻感情為由判決離婚,此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核其判決內容與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並無相違,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裁判日期: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