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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消債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聲 請 人 陳淑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1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15人10份34元-1,000元=4,10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清大事務所民生幼兒園之在職證明及每月薪資收入,並釋明除每月所領取之薪資外,是否有領取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三)每月支出部分:

1、請就所提列「機車油資及修繕費用1,050元」,釋明自工作地點之地址,並提出相關修繕支出單據。

2、請就所提列勞健保每月2,550元,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