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 請 人 陳星安下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美娟附表:
(一)請釋明聲請人於春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領取之薪資除每月薪資外,是否有領取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二)每月支出部分:
1、請釋明為何每月膳食費高達8,000元。
2、日常生活費2,000 元部份:應提出實際支出證明,並列明所支出之細項為何。
3、請就所列之水、電費2,000元、瓦斯費1,000元提出實際支出證明單據。
4、請就所列手機費1,000元提出實際支出證明單據。
5、請就所提列交通費 2,000元部份,釋明自工作地點之地址。
6、扶養費部份:請陳報聲請人每月實際為父母、小孩支出之扶養費金額分別為何(不能籠統主張各8,244元、6,000元),並請提出父母、小孩詳細支出明細表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另請提出受扶養人陳憲政、陳蔡昭美、陳依岑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憲政、陳蔡昭美、陳依岑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