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許麗卿即豐豪建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