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即 抗告 人 廖如瓊上列抗告人聲請事務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裁判案由:聲請事務官迴避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