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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春堤山林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修勇被 告 育群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思頴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育群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育群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310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