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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9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廖克能上列原告與被告姚佰泓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然調解不成立,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用2,000 元,尚應補繳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