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李而被 告 林宗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德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083 元【註:嘉義縣○○鎮○○段○○○ ○號土地,民國104年1 月公告現值為7,974 元/ 平方公尺,原告請求通行權之使用面積為52.18 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6,08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1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