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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被 告 陳永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1,5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