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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被 告 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曲樹坤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債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172,44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9,9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259,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
裁判日期: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