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告 黃文正
王應杰張許美玉王金水林信輝何玉珍謝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起訴聲明第1、3、5項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0,1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800㎡+360㎡+370㎡+9,658㎡)×土地公告現值320元/㎡=4,220,1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另原告起訴聲明第2、4、6項部分係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