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黃志成被 告 黃順忠
林沛蓁簡東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票據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14,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