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被 告 張志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2,252 元,應繳裁判費 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 8,9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