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告 劉秀麗
廖振添朱秋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起訴聲明第 1、4 項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606 元【計算式:以原告起訴請求之土地面積為準( 20.53 ㎡+ 411.18 ㎡+ 312.67 ㎡+ 425.75 ㎡+ 441.94 ㎡+ 2,354.38 ㎡)×土地公告現值 280 元 / ㎡=1,110,606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12,088 元。另原告起訴聲明第 2、3、5、6 項部分係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前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