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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高金樹被 告 官順發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428元【以返還信託物之房地價值為準,計算式:189,800+(7,600×94.03)=904,428】,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裁判日期: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