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3號原 告 蔡永取被 告 黃綉雱
葉武光郭坤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3,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