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5號原 告 張益彰被 告 方信文
王天佑蔡明哲劉敏純楊弼涵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