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許明環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複 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陳中為律師被 告 王宣峰
天翔建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魏子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據民法第767 條、第179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天翔建設有限公司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塗銷並回復原告所有,係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惟原告上開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土地均坐落在臺南市安南區,此有上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