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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8號聲請人即原 告 陳信雄相對人即被 告 丁文章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文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請求撤銷及塗銷之標的物,除其中一筆建物為嘉義縣○○鄉○○村○ 鄰○○○路○○○○○號房屋外;另外一筆建物,究竟是嘉義縣○○鄉○○村○ 鄰○○○路○○○○○號房屋,或嘉義縣新港鄉○○村0 鄰○○○村00號之17房屋?【註:聲請人訴之聲明記載為「嘉義縣新港鄉○○村0 鄰○○○村00號之17」,但未提出此建物登記謄本,聲請人所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係「嘉義縣○○鄉○○村○ 鄰○○○路○○○○○號」之建物登記謄本】,聲請人應補正說明。

二、本件請求撤銷及塗銷之標的物,除建物之外,是否也包括建物所坐落之基地?如是,則應將該坐落基地之地號及權利範圍均記載清楚,以資明確。

三、本件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其被告是僅為一人,或是有二人?如果有二人,則應將二人之姓名、住居所均記載清楚,以資明確。

四、本件是否係同時聲請法院為假處分之裁定,如是,則應另外提出聲請假處分裁定之聲請狀,將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聲請事項、聲請之原因事實、假處分之原因,均記載明確,同時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