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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7號原 告 馮柏勝被 告 馮嘉汝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 5,49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896元129.52平方公尺=2,965,4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