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盧玫伶被 告 王子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元(以原告起訴塗銷抵押權登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