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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林寶玉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靜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確認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24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