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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陳麗雯被 告 王子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裁判日期: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