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號原 告 林淑勉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被 告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龔朝賢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之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會議決議之紀錄,被告應針對原告104年12月3日陳報狀所附之組織章程提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