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號原 告 陳品豪即陳勝鴻訴訟代理人 楊麗雲被 告 東陽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安琦被 告 金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安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補正被告公司之章程,並具狀呈報被告公司之清算人為何人,若清算人非僅李安琦,亦請具狀更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住居所,並補正其等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