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哲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