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5號上訴人即原 告 賺錢廣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意翔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慧恩
許介亭許少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交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21,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