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03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被 告 黃力洧
林妙芬黃家菻林子鈞黃中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如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一○六平方公尺、編號B1部分面積七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返還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漏未宣告被告應將前開土地上之地上物返還原告,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確於104年5月12日更正聲明狀,請求返還前開土地上地上物,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亦有載明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惟主文漏未就此部分為諭知,自應為補充判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