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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嘉孺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明亮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聯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376元【計算式:217.93平方公尺×3,200元/平方公尺= 697,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裁判日期: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