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4號原 告 嘉義縣竹崎鄉紫雲村碧山岩管理委員會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清雄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被 告 潘崑山被 告 蕭佰富被 告 蕭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104 年9 月22日下午5 時宣判期日取消。
被告潘崑山應就附件原告於104 年9 月14日提出之民事調查證據及陳報狀內容,具狀表示意見(並應附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